總監生日那天,我用組裏的團建經費給大家定了一家五星級酒店的下午茶。
外賣剛到樓下,我就被公司審計部帶走,說我涉嫌挪用公司公款。
百口莫辯時,總監新招的實習生給我發來消息:
【前輩,你怎麼能擅自動用團建經費?那是薑總監辛辛苦苦申請下來的,你不能這麼不懂事!】
【我得時刻為總監分擔,才會舉報你!從今天起,部門的每一筆賬目都必須由我審核簽字!】
我看著信息,忍不住笑出了聲。
實習生才入職一個月,看總監待人溫和,就開始替她管東管西。
可他不知道,這家公司是我爸全資控股的,所有經費都由我家提供的專項基金支出。
連他每個月那八百塊的全勤獎,都是從我的個人項目分紅裏出的。
我用我家的錢,什麼時候成挪用了?